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兴安盟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下达2020年第一批退耕还林还草工程
建设任务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旗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林草局:
根据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林草局《关于下达2020年第一批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任务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内发改投字〔2020〕90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盟各旗县市上报任务情况,现将我盟2020年第一批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任务3.5亩(其中:退耕还草3万亩,退耕还林0.5万亩),共650万元中央预算内投资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抓紧组织实施。请各旗县市抓紧将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并在年内开工建设,合理规划建设任务实施地块,切实将建设任务落实到位。各旗县市优先安排基础工作扎实、前期任务完成好、具备开工条件的地方,确保投资能够立即投入项目建设。
二、严格项目实施。请严格按照《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名称、内容和规模以及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进行建设,严禁将中央预算内投资截留、挤占或揶作他用。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如确需调整,须按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如确需调整,须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调减并影响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的,应及时报盟区域经济合作局进行调整。各地要防范加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止地方政府以项目建设名义盲目举债,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
三、及时分解下达。请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将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按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和《关于扩大贫困地区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通知》,年内将退耕还林还草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到地块,在自然资源最新的土地变更调查现状图上必须是耕地(非永久基本农田)并开工建设,2021年底前完成全部建设任务。要加强工作沟通和审核比对,防止重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任务分解下达后,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相应分解至具体项目。
四、加强项目监管。相关旗县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林草部门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加强本地内项目的监管,努力做到问题早发现、早解决,避免等到审计、督查发现问题才去解决。同时,要建立工作机制,制定监管计划,组织实施中有预算内投资项目的日常调度、在线监测、现场检查和监督问责。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中的监管责任人应随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并及时主动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兴安盟区域经济合作局将会同盟林草局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适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等。对投资计划执行不力的项目,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处罚。
五、强化建设调度。项目单位应当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按批复组织项目建设,及时准确上报进度数据和信息,保障项目按期建设发挥效益。自觉接受各级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的监督检查。对监管部门指出的问题要积极整改,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整改情况。国家重大项目库是国家各项督查检查依据,请你们高度重视。列入本批计划的项目,均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监管体系,请有关方面严格做好项目信息数据填报和审核工作,并于每月10日前将本批计划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填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六、开展绩效管理。本批计划的总体绩效目标是:退耕还草3万亩、退耕还林0.5亩 (各旗县市绩效目标表附后)。请加强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附件:1.兴安盟退耕还林还草工程2020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及建设任务清单下达表
2.兴安盟退耕还林还草工程2020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绩效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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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兴安盟退耕还林还草工程2020年第一批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绩效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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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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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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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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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达地方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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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旗县市、林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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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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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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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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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0.5亩、退耕还草3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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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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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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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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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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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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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效果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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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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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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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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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草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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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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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质量合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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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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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投资计划完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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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展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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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中央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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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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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草中央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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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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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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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扶贫工程吸纳劳动力参与工程建设等社会指标完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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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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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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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农户满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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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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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管理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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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管理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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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计划分解用时达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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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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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责任”按项目落实到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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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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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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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投资支付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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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展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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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完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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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展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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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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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开工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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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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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项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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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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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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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督查、巡视等指出问题项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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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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